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81號聲請人 高橋繁典 即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李佩勳 為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香港商日本亞細亞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李佩勳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李佩勳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經公證認證之總公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所得申報書、帳簿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司字第159號呈報清算人卷核對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