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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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解任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80號聲請人 詹定勳 (即懿成有限公司之檢查人)相對人懿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啟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派任相對人懿成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
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40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168號裁定,
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後,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表示相關簿冊、現金均由上開選任檢查人裁定之聲請人 游月娥 保管,以致迄未能取得相關財務報表,致聲請人無法執行檢查工作。為此,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查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30日以102年度司字第168號裁定選任
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惟聲請人迄今仍無法取得相對人公司相關財務資料,確有難以執行檢查人職務之情,則聲請人既已有辭任之意,亦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檢查人執上情聲請准許解任,尚無不合,爰依其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