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侵占罪,減為罰金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本件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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