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12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培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劉亭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