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
張漢榮 律師被告丙○○
甲○○上列被告丙○○等因本院94年度交易字第64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恆吉
法官游士珺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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