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85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思燕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正確之姓名(依所附相關資料顯示,債務人為李「幸」燕,惟聲請狀及附表均記載為李「思」燕)。
二、債務人李思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