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5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街○○號。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97年11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因本院認其已無羈押之必要,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屏東縣○○鄉○○村○○街○○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陳怡先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