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告臺南市殯葬管理所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 律師
黃溫信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乙○○
丁○○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蔡盈貞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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