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法定代理人 林寶來 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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