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6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趙功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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