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上訴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五七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交訴字第一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