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上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交附民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茲據檢察官就刑事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就刑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之上訴自應認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