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再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四八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其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宋祺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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