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即原告 許彩娥 之繼承人
丙○○陳意陳治陳梨陳英丁○○甲○○乙○○戊○○共同代理人己○○相對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伍仟零柒拾壹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十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英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董培祥計算書:
┌───────┬──────────┐│費用名稱│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訴訟費用│三萬六千五百七十九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九十元│├───────┼──────────┤│鑑定費│八千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零二元│├───────┴──────────┤│合計肆萬伍仟零柒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