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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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甲○○
乙○○相對人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皆為相對人慶達設備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達公司)之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9.17%及5.5%。慶達公司於民國98年9月29日召開98年度股東臨時會,聲請人之代理人於會中就慶達公司之清算人丙○○所提清算執行狀況報告,當場聲明異議,並表示對於清算結果無法接受等語。又聲請人之代理人提議「97年虧損1千多萬,以致淨值大幅滑落,要求各工程案的成本明細及各項資產處理情形書面報告」未獲同意,復又提議「96年420萬元提列呆帳案件,損害股東權益,是否應有處置?」然清算人僅以「對於股東利益未有實質影響,何來損害股東利益」回應,惟該筆420萬元係第三人華懋公司簽發予慶達公司之應付款項,卻不知何故再由慶達公司背書轉給第三人百原公司,究竟實情如何無法得知,經聲請人委任律師發函要求閱覽該公司帳務等資料均遭拒絕,爰依相關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云云。
二、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規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既已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於清算中,其財產之檢查由清算人為之,而清算人執行職務應顧及股東之利益,清算人就任後,如有不適任情形,監察人及股東又得依公司法第323條第2項規定將清算人解任,是少數股東之權益已獲有相當之保障,故股份有限公司除在特別清算程序中,有公司法第
352條第1項情形,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令檢查公司之財產外,在普通清算程序中,自不容許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3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慶達公司已於98年5月13日經股東常會決議解散,並選任丙○○為該公司之清算人,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98年度司字第146號卷宗可稽。依上開判例意旨,慶達公司應由清算人檢查公司之財產情形,且慶達公司並未進入特別清算程序,是聲請人尚不得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