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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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9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 晉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2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 林瑞忠 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7年2月3日起至186年2月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林瑞忠於86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並約定聲請人應按期寄發交易明細暨繳款通知書,持卡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款;持卡人連續二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或所繳付款項未達聲請人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聲請人得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並得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林瑞忠自90年10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116,407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信用卡申請書、會員約定條款、帳務值查詢、信用紀錄查詢、客戶帳務查詢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9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 柳新 ││963│建│82.00│全部││├──┴───┴────┴──┴───┴─────┴─┴──────┴───────┴──────┤│重測前: 柳子林 段692-2地號。│└────────────────────────────────────────────────┘┌─────────────────────────────────────────────────────────┐│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19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90│嘉義縣水│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8.6│50.6││││││99││││全部│││││上鄉柳新│上鄉柳新│筋混凝土│0│0││││││.2│││││││││村柳子林│段963地│加強磚造││││││││0│││││││││路767號│號│2層樓││││││││││││││├──┴──┴────┴────┴────┴──┴──┴──┴──┴──┴──┴──┴─┴───┴─┴─┴──┴──┤│重測前:柳子林段613建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