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7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74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賴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中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9月24日止累計83,020元正未給付,其中47,670元為消費款;31,75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書記官童秉三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3742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賴中仁│99年9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7670││││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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