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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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819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99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核定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2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95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