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9年度岡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簡字第30號
原   告 丁○(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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