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