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補字第267號
原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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