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號債務人 劉佳霈 即 劉喻文 即 劉純怡 代理人 連睿鈞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院卷第4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自陳有固定所得等情,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8,922元,總清償金額642,384元,清償成數為11.66%。本院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別無財產。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946,846元,扣除必要支出896,712元後,餘額為50,134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度臺北市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22,418元為其個人生活費支出,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
又債務人之父親及母親皆年逾79歲,父親無財產、母親僅有日產車1輛;父親108年度及109年度所得分別為40元及36元、母親108年度及109年度之所得皆為0元;父親及母親每月皆領有老人年金3,772元,以上等情有2人戶籍謄本、108年度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明細等附卷可參(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58頁、第177-189頁及本院卷第117-120頁),堪認債務人父母親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及其姐扶養之權利。再查,債務人之父親及母親由債務人與其兄、妹等3人共同扶養,並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22,418元為其生活必要支出,扣除政府補助之老人年金3,772元,再由3人平均負擔,故債務人負擔父親及母親之扶養費12,430元【計算式:{(22,418-3,772)÷3}x2=12,430】,亦屬合理。
而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三商食品任職,每月收入約46,00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薪資存摺影本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3-116頁),扣除每月必要支出34,848元後餘額為11,152元,已將其中逾5分之4即8,92
2元【計算式:(46,000-34,848)x0.8=8,922,元以下四捨五入】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當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6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8,922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3.債權總金額:5,509,875元。4.總清償金額:642,384元。5.總清償比例:11.6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分配金額1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53130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1,648877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7,174190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8,2881,2285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8,1185156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0,5961,3457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0,861568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4001859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533,6442,4831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8,28551511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87,40814212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20,922844合計5,509,8758,922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