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4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妍昕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林妍昕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應收帳務明細表等釋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2年3月10日聲請狀所附為「 張大正 」之釋明文件,非相對人「林妍昕」,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