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周化宇
施梅琴 被告 方麗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4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欽賢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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