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理由欄第三項關於「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及理由欄第三項關於「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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