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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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41號聲明人 張慶郎 上列聲明人因拆屋還地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為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41號拆屋還地事件被上訴人 張乾德 之繼承人,因張乾德於105年9月19日死亡,為此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2項定有明文。查聲明人張慶郎雖為張乾德之子女,依法本為張乾德之繼承人,惟其已聲明拋棄繼承,業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1533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屬實。聲明人既拋棄繼承,即失繼承權,是聲明人以其為張乾德之繼承人身分聲明承受訴訟,非有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國佑
法官李言孫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