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佳里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銘忠 送達代收人 黃素娥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有保證書第八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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