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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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四號
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
林季嫻 即 林阿招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丙○○、林季嫻即林阿招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丙○○、林季嫻即林阿招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四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曉玲~F0附表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九四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伍萬叁仟柒佰壹拾貳元│││一├─────────┼────────────┼─────┤││送達郵費│叁佰叁拾壹元│不含退郵│││││玖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總計│伍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