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一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參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九九一號被告甲○○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三六公克),經送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份,此有該局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北市鑑毒字第一一八七號鑑驗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憑,因屬違禁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經核卷證屬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雷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樠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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