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毓豐選任辯護人吳天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毓豐自民國壹佰零肆年貳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毓豐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3年9月5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2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黃思惠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