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簡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簡字第420號上訴人 林滿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金旺 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哲豪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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