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再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一一五號
再審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三六號),聲請再審,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裁定開始再審,茲本院認原確定判決對於受判決人甲○○科處之有期徒刑肆月,以停止執行為適當,爰併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停止本件刑罰之執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郭同奇法官朱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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