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六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00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被告甲○○被訴詐欺之事實不能證明而諭知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檢察官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不利於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以原審法院採信被告片面之詞等語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本院參酌被告與證人乙○○所訂立之房屋租賃契約亦載明,被告係將座落於南投縣○里鎮○○路○巷○○○號三合院房屋之正身出租予乙○○,其餘三合院之兩側並未出租,暨證人 楊金章蔡清美 等人亦均證稱被告有住於上址等情,因認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聰明法官李寶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蕭玉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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