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五九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五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再字第七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對原法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九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附具該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有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因予裁定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所犯(與偽造私文書有牽連犯關係之)侵占罪部分,應屬自首,原確定判決似未查明,其所委任之律師復忘提第三審上訴理由書,致其第三審上訴遭駁回,懇求准予減刑或緩刑云云,亳未指摘原裁定有何不當或違法,核無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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