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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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931號聲請人甲○○
(上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
94年9月17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家中獨子,家中經濟全靠聲請人一人作油漆工維繫,家人之生計因為聲請人遭羈押而陷入困境,請求鈞院能讓聲請人返家安頓家人生活,為此聲請具保而停止羈押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被訴之犯行,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961號案件審認明確,並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在案,是其罪行已堪認定,而聲請人係通緝到案,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院認前述法定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所請具保而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