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8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查本件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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