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壬○○
子○○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告丁○
樓被告丙○○被告乙○○被告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癸○○○被告己○○被告庚○○被告甲○○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7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8年8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72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彭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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