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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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犯罪之虞,具刑事訴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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