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抗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303號抗告人 莊川正 即建功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 律師相對人松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 莊正川 即建功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莊川正即建功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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