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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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甲○○、丙○○、宜蘭縣政府、宜蘭水利會間因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74,537元(3,823,610元×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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