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354號
原   告 北大理想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家傳
一、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莉萍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670元,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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