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法第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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