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原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原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瑞福指定辯護人李佩娟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瑞福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瑞福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黃逸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