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姚朱梅香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陳慧錚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姚朱梅香向本院聲請清算程序事件,郵務送達費經核定約需新臺幣(下同)7,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6,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