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03號原告 謝文淵 被告 張惠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0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