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金訴字第8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畇燁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畇燁就被訴如附表(即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陳中葳 (陳中葳之部分追加起訴合法,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時許,加入 林毓棟 (檢察官另案偵辦)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收取金融卡等金融帳戶資料,擔任俗稱「收簿手」之工作;另李畇燁則負責持詐欺集團所交付之他人提款卡進行提款之工作(俗稱車手)。陳中葳與李畇燁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陳中葳於111年5月2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前往高雄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鳳凌門市,向 鄭錦隆 (所涉幫助詐欺犯行,前業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檢察官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8797號、231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649號判決幫助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112年8月1日確定)取得其名下所有設於中國信託商業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後交予林毓棟;詐騙集團則向附表所示 蘇仲武楊凱婷姜書瀚余宛臻龔珮諭 等5人以附表「詐騙方式」欄實施詐術, 致渠 等5人均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所示款項至上開本案帳戶;待該等款項匯入後,由林毓棟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於不詳地點交給李畇燁,由李畇燁於111年5月3日16時24分、4日17時46分、6日零時及同年月7日17時2分分別前往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新興農會)、新興區中正三路54號(統一超商)、前鎮區一心二路21號之中國信託銀行南高雄分行及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廠商等地之自動櫃員機連同不明款項提領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4萬2000元、10萬3000元、11萬7000元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蘇仲武、楊凱婷、姜書瀚、余宛臻及龔珮諭等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李畇燁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㈠一人犯數罪者;㈡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㈢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㈣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再者,得追加起訴者,限於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而所謂「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乃指與「已經起訴之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4款情形之一者,亦即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規定之「本案」,自應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更不可及於「追加再追加」、「牽連再牽連」之情形,此為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目的解釋所當然。尤以追加起訴之立法本旨,在於透過追加起訴之程序合併,達訴訟簡捷之目的,且由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觀之,刑事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即屬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與本案非屬同一案件之案件,不僅減損本案被告及追加起訴被告之防禦權,亦有損訴訟迅速之要求,然若一概不許追加,則本可利用本案已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之相關共犯或刑事案件,均必須另行起訴,亦有違訴訟經濟之要求,故在兼顧訴訟權利、訴訟迅速審結,以及訴訟經濟之衡量下,設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追加起訴之例外規定,一方面承認追加起訴制度,但仍僅限於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始可為之。否則若允許檢察官先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先行追加起訴其他原「非本案」之被告,復就該新追加起訴之被告,以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再行追加起訴其他被告,且再行追加起訴之其他被告所犯案件,已與檢察官最初始起訴之「本案」毫無相牽連案件之關係,則不僅違背追加起訴制度,且使本來為求訴訟經濟,而准許利用已經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一次解決相關紛爭之立法目的無法達成,既不符合訴訟迅速之要求,亦對其他被告之訴訟權有所妨害(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第255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上訴字第57號判決)。準此,所謂追加起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係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就與「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提起另一獨立之訴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269號判決意旨參照);若追加起訴者,並非「原起訴之本案」相牽連之犯罪,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法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㈠同案被告陳中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高雄地檢檢察官以112年
度偵字第15966號提起公訴,認同案被告陳中葳於民國111年3月前某日,加入「林毓棟」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收取金融卡等金融帳戶資料,俗稱「收簿手」之工作;陳中葳及其他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陳中葳見 侯瓔容 缺錢花用,即告訴侯瓔容可藉由提供帳戶獲取金錢,並將侯瓔容介紹給暱稱「毛怪」之人。侯瓔容遂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住處,將其所有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交付給陳中葳,以此方式容任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陳中葳並於111年3月29日轉帳5000元給侯瓔容做為報酬;嗣詐騙集團則於111年3月29日先在社群軟體IG上張貼股票投資廣告,被害人 魯彥豪 瀏覽後,遂與詐欺集團自稱為「國泰世 華瑋興 」之不詳成員互加LINE好友,並向被害人佯稱可藉由不綁約之小額投資以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29日21時11分、12分分別匯款5萬元、5萬元(合計共10萬元)至上開本案帳戶,再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自上開帳戶提領贓款以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被害人魯彥豪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而認被告陳中葳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該案於112年9月1日繫屬本院,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71號審理(即「原起訴之本案」)情事,有上開案件之起訴書、高雄地檢112年8月29日雄檢信號112偵15966字第1129069820號函暨所檢附之起訴書在卷可稽。
㈡嗣高雄地檢認被告陳中葳、李畇燁所涉如附表部分與本院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671號有數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以112年度偵字第6802號追加起訴,①就追加起訴被告陳中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此追加起訴部分,與「原起訴之本案」(即被告陳中葳涉犯共同詐欺被害人魯彥豪部分),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是就此部分之追加起訴係屬合法,由本院另行審結。②至追加起訴被告李畇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此追加起訴部分,已與「原起訴之本案」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即被告陳中葳涉犯共同詐欺被害人魯彥豪部分)無相牽連關係,追加起訴之相牽連關係不及於「牽連再牽連」之情形,自不得以「追加再追加」之方式追加起訴被告李畇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犯行。綜上所述,追加被告李畇燁如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之部分,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符,此部分之追加起訴不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本件係以程序判決駁回,尚不生實質確定力,檢察官就本件追加起訴被告李畇燁所涉附表部分之犯嫌,日後自循一般程序起訴,併敘明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
編號被害人/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1蘇仲武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21日前某時先在Instagram刊登不詳內容之投資廣告,告訴人蘇仲武瀏覽後,於同年月28日透過私訊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經由投資以獲利,並提供不詳交易平台予告訴人連結以便透過該平台進行投資云云,告訴人因而陷於錯誤而匯款。111年5月4日17時35分4萬5000元2楊凱婷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先在Instagram刊登不詳內容之投資廣告,告訴人楊凱婷瀏覽後,與暱稱「偉華」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以代為操盤,獲利後雙方以七三比例分紅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除依對方指示匯款外,並下載不詳投資平台以領取獲利。111年5月5日19時42分、43分5萬元3萬3000元3姜書瀚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Instagram刊登不詳內容之投資廣告,告訴人姜書瀚瀏覽後,與暱稱「wwe_13790」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以代為操盤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除依對方指示匯款外,並下載不詳投資平台以領取獲利。111年5月7日16時57分、57分5萬元3萬2000元4余宛臻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在Instagram刊登不詳內容之投資廣告,告訴人余宛臻瀏覽後,與暱稱「哲維」(what_1500)」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以代為操盤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除依對方指示匯款外,並下載不詳投資平台以領取獲利。111年5月7日16時37分4萬元5龔珮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5月1日在Instagram刊登不詳內容之投資廣告,告訴人龔珮諭瀏覽後,與暱稱「瀚」(wwe_13790)」互加LINE好友,對方並以代為操盤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除依對方指示匯款外,並下載不詳投資平台以領取獲利。111年5月3日16時2分1萬5000元同年月4日20時37分1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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