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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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5號原告 許裕國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法第
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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