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廖春福 相對人 廖宗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9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6年
3月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5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000元,詎以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聲請人3,500,000元及違約金,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6年4月27日雲院忠非信決106年度司拍字第32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6年度司拍字第32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1│257.15│8分之1│││0││││││││││1│││││││││├─┼───┼────┼───┼───┼────────┼────────┼───────┼───────────────┤│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9│25.36│91792分之11749│││0││││││││││2│││││││││├─┼───┼────┼───┼───┼────────┼────────┼───────┼───────────────┤│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13│77.11│91792分之11749│││0││││││││││3│││││││││├─┼───┼────┼───┼───┼────────┼────────┼───────┼───────────────┤│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15│1221.17│4分之1│││0││││││││││4│││││││││├─┼───┼────┼───┼───┼────────┼────────┼───────┼───────────────┤│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16│1111.24│91792分之11749│││0││││││││││5│││││││││├─┼───┼────┼───┼───┼────────┼────────┼───────┼───────────────┤│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19│7795.30│91792分之11749│││0││││││││││6│││││││││├─┼───┼────┼───┼───┼────────┼────────┼───────┼───────────────┤│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20│9058.38│91792分之11749│││0││││││││││7│││││││││├─┼───┼────┼───┼───┼────────┼────────┼───────┼───────────────┤│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22│37.09│8分之1│││0││││││││││8│││││││││├─┼───┼────┼───┼───┼────────┼────────┼───────┼───────────────┤│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152│23.17│8分之1│││0││││││││││9│││││││││├─┼───┼────┼───┼───┼────────┼────────┼───────┼───────────────┤│0│雲林縣│崙背鄉│中勸││153│94.63│8分之1│││1││││││││││0│││││││││└─┴───┴────┴───┴───┴────────┴────────┴───────┴───────────────┘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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