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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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聲字第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移轉管轄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1號聲請人即抗告人 劉泓志 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103年度訴字第372號),聲請移轉管轄,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2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亦為同法第404條所明文。
二、查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103年度訴字第372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按,抗告人聲請本院裁定移轉管轄,經本院103年9月18日103年度聲字第821號裁定駁回在案,該裁定既屬刑事訴訟法第404條「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又無符合同條但書所列得抗告之情形,依法自屬不得抗告。
茲抗告人不服該項裁定而提起本件抗告,揆之首揭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淵
法官吳錦佳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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