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34號上訴人 蔡逸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熊恒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