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五四號
聲請人華穗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聶玉美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三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三個月至六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毆陽 鐘萌 │誠泰商業銀行公益分│九十三年二月十日│貳萬零捌佰壹拾陸│MB0四四七四一│││││行││元│0││├─┼─────────┼─────────┼───────────┼────────┼────────┼──┤│2│毆陽鐘萌│誠泰商業銀行公益分│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貳萬叁仟貳佰玖拾│MB0四四七四0│││││行││肆元│九││├─┼─────────┼─────────┼───────────┼────────┼────────┼──┤│3│毆陽鐘萌│誠泰商業銀行公益分│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貳萬貳仟捌佰叁拾│MB0四四七四0│││││行││陸元│五││└─┴─────────┴─────────┴───────────┴────────┴────────┴──┘